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多处修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针对环评、环境监测中介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第三百四十一条针对陆生野生动物等内容,第三百四十二条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等行为进行了相关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