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构建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推动美丽河湖建设提供保障|征文选登
来源:中国环境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7天前 | 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美丽河湖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美丽河湖,首先要保护水环境,让重点流域内各类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指出,治理思路和方式亟待创新。治理手段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协调处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运用较少,部分试点地区市场化程度、法制化意识不强,新技术、新理念运用不够。


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19项绿色金融重要举措,其中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要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建立绿色保险服务网络,推进产品创新,增加服务供给,提供一揽子风险减量与损失保障保险方案。


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正是可以综合运用保险、法律、经济等手段来解决水环境污染损害问题的有效举措,而《意见》的出台则为水污染综合治理提供了机遇。要尽快构建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推动美丽河湖建设提供保障。


寻求法律规制,制定水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油污、道路交通等责任保险均采取了强制责任险制度,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彰显了公益性。水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水污染符合制定强制责任险的特征。水污染带来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对于企业来说也难以承受。通过保险工具去分摊企业的水污染风险、弥补损失,可以保证水污染事故发生时,企业有能力作出一定的赔偿,这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立水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需要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予以落实。笔者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购买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出顶层法律设计。同时,辅以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确保重大或者突发的水污染损失能够得到基本的、确定的赔偿。


寻求诚信合作,科学拟定水污染险种和费率


在确保污染损害能够得到基本的、确定的赔偿后,可以再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和企业自愿选择水污染责任保险品种的投保。


在保险公司与企业一般的利益关系中,保险公司通过风险评估设置险种,基于“保险大数法则”确定费率,根据费率从投保人处获得保费以回笼资金;投保人根据对自身行为的风险评估,以交保费的方式抵御未来可能赔偿责任的风险,获得代替赔付责任的保障。


如果企业能如实披露其所处水环境风险状况,则保险人就可以收集到更准确的承保风险信息,从而合理划分风险类别,科学拟定水污染保险险种和费率。而一旦科学合理的保险产品出台后,则可吸引更多潜在污染企业成为投保人群,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承保各类补充的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这样,保险公司又以规模效应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长此以往,保险费率也会随之下降,反过来又增进了全体被保险人(投保企业)的利益。这就形成了良性循环,保险公司和企业利益逐渐趋于一致,以水污染责任保险为主要抓手的绿色保险服务将得以广泛推广和落实。


寻求配套险种保障,确保最大限度受偿


保险的本质就是以风险社会化承担的方式,最大化实现受害人权益补偿,维护投保人利益。因此,水污染责任保险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为企业设置多个险种进行互相补充,实现全风险覆盖化,以及损害赔偿方案的最优化。


企业应对水污染事故可以投保的事项很多。比如,水污染发生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因为水污染造成的企业经营中断,污染后产生的企业清理清污费用等,包括水环境污染事件中一切可能涉诉的风险都是可以纳入水污染责任保险系列产品中承保的。


另外,水污染有一个特殊性,在于它的潜在性。即水污染的发生有可能不是突发或者是一个事件导致,而是较长一段时间就存在的,很难在承保时发现。国外对此的处理方式是购买场所责任保险,即在承保之前,有独立于保险人和承包人的第三方进行现场风险查勘,最大程度识别潜在污染,也值得参考借鉴。这也有待于保险专业人士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