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治理模式给流域治理带来的思考
来源:中国水网 | 作者:中国水网 | 发布时间: 1471天前 | 1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流域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流域水安全又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保障流域水安全、保护流域水生态,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工作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重点强调了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性。

滇池一度是我国污染最严重的湖泊之一,它的环保治理,也一定程度上是我国流域治理工作的缩影。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标志性工程,滇池治理工作备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九五”以来,一直把滇池作为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

11月3日,“滇池流域治理模式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水专项京津冀板块负责人王凯军指出,自“九五”以来,我国开始实施“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方案。作为国家重点治理“三湖”中的难点,滇池治理成效显著。在“十三五”规划的收官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总结回顾滇池治理模式对我国流域治理工作来讲,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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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治理之路,各项污染指标断崖式下降

今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滇池保护治理情况时肯定了滇池治理的成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巡视员郭鹏指出,国务院从“九五”期间就把滇池治理纳入到重点流域治理的重中之重。通过五个五年规划,25年的探索和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指导下,在各个部门的倾力的指导下,在云南省和昆明市的大力治污下,滇池治理取得明显的成效。

依据“量水发展、以水定域”的原则,按照“科学治滇、系统治滇、集约治滇、依法治滇”的治理思路,昆明市全面实施了以环湖截污、外流域引水、入湖河道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与建设、生态清淤“六大工程”为主线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遏制增量污染”的同时“削减存量污染”。昆明还在滇池流域全面深化河长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一河一策”水质提升方案。从2017年起,滇池开始探索建立并全面推行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过二十多年的治理,滇池水质企稳向好。

昆明滇池治理总顾问、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敬介绍,滇池治理的25年中,磷、氮、COD等指标都明显下降。他强调,特别是2016年以来,甚至呈现了断崖式的下降。

2016年,是实施滇池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这一年,昆明认真总结“十二五”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紧紧围绕湖泊水质改善,全面持续开展滇池流域的截污治污、河道整治、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2016年,滇池草海、外海水质全年由劣V类提升为V类,摘掉了“劣V类”帽子,是1995年以来水质最好的一年,在国家年度考核中,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取得了72.7分的历史最好成绩。

2017年滇池全湖水质稳定保持在V类,25条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滇池北部水域共发生中重度蓝藻水华17天,比上一年减少4天。

2018年,滇池水质成绩单再次刷新,全湖水质类别为Ⅳ类,与2017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明显,蓝藻水华程度明显减轻,全湖由重度水华向中度、轻度水华过渡。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总工程师余仕富告诉中国水网,2019年滇池全湖水质保持Ⅳ类,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浓度较1995年分别下降53.6%、57.4%、78.2%。目前,昆明正在全力以赴打好滇池保护治理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滇池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

滇池治理模式带来的启示

“治污如治病,病去如抽丝”。从滇池流域治理走过的25年历程,也可以看出流域治理任务的复杂和艰巨。

葛敬认为,一条河、一个湖、一个流域的治理,不能仅仅靠工程措施、技术措施,要真正解决河湖以及流域的综合治理问题,关键应该在管理体系的建立。

昆明市在滇池保护治理中高度重视了主要领导的引领作用。要求一把手将滇池的保护治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头等大事和“一把手”工程。成立昆明市滇池保护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指挥部,指挥部由昆明市委书记任指挥长,强调地方一把手是地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李佐军强调,在推进河湖流域保护治理工作时,要高度重视领导的引领作用,将河湖治理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形成上下齐心的治理局面。

昆明在治理滇池的过程中,形成了包括《滇池保护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法规标准、“双目标责任制”、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众多创新制度,高度重视制度的驱动作用。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京津冀水专项标志性成果专家雷坤指出,“双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将水质提升目标与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的制度安排,将流域各主体治理责任与滇池水质提升目标紧密关联起来。“双目标责任制”解决了滇池流域河道水质达标而湖体水质不达标的难题,并科学地将目标分解至了基层责任主体,建立了完整高效的评价、考核、奖励、问责机制。

在我国流域治理中,采用生态补偿制度也有很多案例,如安徽新安江的流域补偿。在我国地方实践当中有20多个省份已经相继推出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为从根本上改善滇池生态环境,2017年7月,昆明市在34条入滇河道推行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生态补偿办法,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作为河道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未达到河道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应缴纳生态补偿金。例如,考核断面出现非自然断流的,按照每个断面30万元/月缴纳补偿金。

雷坤介绍,为了出台这项政策,昆明市市委市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昆明市委市政府和河长制办公室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相关的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等也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和配套政策、制度。后期的实践,也证实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性。

“这也启示其他地区在推进流域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时,要重视制度的驱动作用,因地制宜地建立起保护治理的制度体系,形成强大动力。”

李佐军同时强调,大型胡泊保护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科技的支撑。昆明在推进滇池保护治理过程中充分重视科技的支撑作用。应用了包括生态环境大数据、全自动环境监测技术、极限除磷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厂-网自动控制技术、蓝藻去除技术等先进治理技术。

“其他地区在推进流域保护治理时,也要高度重视科技的促进作用。”李佐军表示,一方面,可充分借鉴和应用滇池治理中研发的适用技术。如极限除磷技术、蓝藻去除技术等;另一反面,要高度重视选择符合本地实情的水治理技术,最终提高流域水治理的科学水平。

流域治理仅仅依靠政策和技术的支持是不够的,资金从何而来也是关键的要素。对此,李佐军也指出,钱的问题单靠政府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在推进河湖流域保护治理时,要高度重视融资的保障作用。积极吸收地方财政之外的各种资金,健全投资回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流域保护治理中来。

流域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滇池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流域范围内的方方面面,滇池水质突破性的达到地表水Ⅳ类的标准,葛敬认为,后期“十四五”期间的治理难度将远远超过“十二五”、“十三五”。

这也预示着“十四五”期间,我国流域治理所要面临的艰巨挑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圣瑞指出,滇池治理的成果确实很显著,但从我国环境保护的总体形势来看,水环境的严重形势没有明显的改变,对湖泊讲,如太湖、巢湖等,最主要的问题,包括蓝藻水华的防控、规模化蓝藻的爆发的规模和次数等都没有降低。

而要真正做好流域水环境治理,重点之一就是要正视我国当前水环境的问题。王凯军指出,合流制溢流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黑臭水体整治与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雨水溢流污染带来的面源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我国河流断面水质在汛期达标率明显低于非汛期。

王凯军曾在2020水业战略论坛上指出,解决溢流污染的途径主要有四类:一是尽快建立雨污分离系统,二是建立海绵城市理念解决雨水问题,三是扩大合流制处理雨污水问题,四是建立新型污水排放体系。

他也指出,未来流域治理,要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的冗余能力,解决处理问题。让城市污水的退水作为资源参与到滇池的治理。同时,充分发挥环湖湿地的作用。

王圣瑞也强调,流域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湖泊本身,“十四五”期间,“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基本构架应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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