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 作者:环保水处理 | 发布时间: 1473天前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江已正式印发《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下个月,凡在晋江市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规定明确,晋江市区6个街道的居民用户按0.95/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按1.4/吨征收;重点建制镇(安海镇、金井镇、东石镇)居民用户按0.85/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按1.2/吨征收;其他镇按0.8/吨征收。

规定同时明确了征收计量方式: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设施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镇(街道)、村(社区)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污泥处置费用及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