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委党校黄蕊: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助力美丽西安建设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黄蕊;法治;生态文明 | 发布时间: 826天前 | 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省西安市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引领、推动和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西安,让老百姓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美丽西安需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推动力和保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需要是不断更新、多样并存的。然而,多种需要并存的过程也是相互制约的过程。人们渴望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物质生活的满足,也渴望呼吸到清新的空气,但是,由于在生态文明认知程度、政绩观、科技发展水平以及考核指标等方面存在局限,往往又会产生“要环保还是要发展”“要生态还是要经济”的困惑,影响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解决人的需求冲突的重要方法和有效路径,即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价值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尽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型。

近年来,西安市在保护和修复秦岭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修订、施行《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通过专项整治,使环境违法行为对秦岭的伤害得到有效遏制。随着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实施,西安市的空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从2016年的52.5%,提高到2021年的72.6%;河流劣Ⅴ类水占比从2016年的37.5%,到2021年实现了主要河流全部消灭劣Ⅴ类水。可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能够有效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美丽西安视域下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现状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西安市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不断深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逐步清朗。

在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方面,近年来,西安立足市情,先后制定、修改并施行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西安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市民的生活习惯,推动相关企业、商家更积极主动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

在法治监督方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先后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黄河流域及秦岭生态保护专项监督,与陕甘两省六市检察院建立了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职能部门建立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和秦岭生态公益诉讼保护基地,使2012.8亩土地得以复耕,21.4万吨垃圾被清除。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督促收回6.7亿元国土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年度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在法治保障方面,西安市启动了一批环保项目。目前引汉济渭支线工程启动实施,斗门水库北池完成蓄水,沣河高新段生态修复工程等一批治水项目完工,“三河一山”环线绿道、幸福林带等重大生态工程建成开放,规划布局的4个厨余垃圾处理厂全部建成投用。这些生态工程的实施,有效缓解了西安因先天及后天因素导致的生态系统脆弱、环境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容量接近上限等困境。

近年来,尽管西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短板。一是立法的地方性特点不明显,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比如,《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施行,提升了市民对垃圾分类减量再利用的认识,但是从效果来看,距离目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二是执法不严、不当、不作为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西安市部分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不正常使用,国六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器被拆除,甚至加装屏蔽器规避自检,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等问题。三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法治监督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助力美丽西安建设的路径

全盘谋划,锚定目标,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在建设美丽西安的过程中,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规范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行政权、司法权的运用,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加强法治宣传,形成法治文化,保障个人、社会及国家的环境利益,监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办事。

科学立法,依法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十四五”时期,西安生态文明立法应重点抓好有利于引导和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能源结构转型的方向,围绕解决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问题展开。在常态化治理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加大污染企业管控、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力度,全面有效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深入实施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等。创新执法路径,进一步打通部门之间、相邻城市之间的壁垒,充分发挥出已有制度的优越性。

深化监督,强化制约,打造顺畅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领导作用,检察机关对环资类执法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理顺司法监督与党内监督机制,增强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风险的能力。注重对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理念的考核,以此引导、规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既要有法学专业人才,也要吸纳具有环境工程、农林、经济等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