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新时代下环评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哪里?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 作者:王金南 包存宽 | 发布时间: 827天前 | 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环境治理手段和辅助优化决策的政策工具,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最早起源于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环评是对拟议的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及其替代方案的不良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评将环境、资源与生态因素以及公众关切纳入决策,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经过数十年的实践,环评具有的从源头上预防与减缓不良环境影响、规避决策失误及其生态环境风险、促进可持续性等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普遍认可。

生态文明新时代下环评制度改革的立足点是环评响应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特征与要求,切入点是解决长期以来环评实践中的“老病根”,目的是环评真正体现其“作为一项预防性的环境治理手段和优化决策方案”的本质作用,以生态文明给社会经济发展“立规矩”,通过优化决策促进高水平环境治理与高质量经济发展、高品质人民生活的统一。

首先,将生态文明、绿色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转化为各类决策及其评价共同遵循的价值规范。如果决策实施出现失误,大多并非具体方案、决策手法的问题,而是决策理念出了问题。生态文明是生产、生活以及政府、企业落实重大决策等社会经济活动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应基于生态文明理念建立环评价值规范。一方面,生态文明理念也须在相关学科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转化、吸收、发展、提升,促进环评从理论到方法的发展与完善,并全面升级;另一方面,将政策环评入法等环评制度改革与升级置身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和大局,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等制度优化相关政策、规划与项目决策,建立以源头治理资源环境问题为约束、实现以美丽中国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目标为导向的激励与约束决策的工具和机制。

其次,以环评制度的合法性和实践的有效性服务其本质。环评制度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指《环境保护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所赋予环评制度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公共权力,环评须得到自觉认可和普遍服从。实践的有效性则是指环评能很好地协调政府、企业、环评机构以及公众间的关系,促进各方履行其责任与义务,满足或响应各方的关切和诉求并保证各方权利,最终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得以贯彻落实,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得以提升,企业实现污染控制成本的最小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优质生态产品与服务的需要得到满足。二者相互促进,即环评制度的合法性越强,其实践的有效性就越高。

再次,以包容性与可问责性保证环评的生命力。包容性指环评不仅要不断地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领域和行业开展的评价、评估实践中吸取经验,而且环评本身作为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和渠道,要接纳与吸收各方的不同意见和诉求,促进不同价值取向的各利益相关方达成共识。可问责性指政府、企业、环评机构以及公众等各方须依法开展或参与环评,尤其是强化公众通过有序参与对政府、企业、环评机构履行环评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二者同样是相互促进的。包容性有利于通过环评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可问责性则能促进环评能力建设,增强公众对政府、企业的信任。

最后,以环评为中心,整合其他各类评价、评估,形成重大决策的综合评价体系。一项政策、规划或者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可能会产生复杂、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角度开展评价具有其合理性,但过多的评价无疑又降低了决策效率、增加了决策的成本。因此,应从整体上把握好各类评价的“度”,划定好各自的“边界”,既要发挥好评价和优化决策方案的作用,又要防止各类评价、评估的“部门化”“利益化”。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政策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均以“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而且环评在理论与方法、制度安排与实践经验、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方面,相较于其他评价、评估是最为成熟和完善的。因此,应在我国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基于环评整合气候变化、能效、水资源、水土保持等评价,建立包括环境与社会经济、资源与生态、风险应对与危机治理各领域、涵盖价值规范—评价模式—技术方法—制度设计各层次、包括决策前优化—过程中管控—实施后反思全过程的重大决策评价体系,创新建立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和生态文明评价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