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推进司法执法协作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王玮 | 发布时间: 1485天前 | 1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司法执法协作中,人民法院的定位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和行政机关进行协作?协作中又该如何处理彼此不同认识,解决分歧,依法形成合力?

 在司法执法协作中,人民法院的定位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和行政机关进行协作?协作中又该如何处理彼此不同认识,解决分歧,依法形成合力?近日,在“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第二站——湖北武汉,一场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在发言中从法院的角度,一一作了阐述。

  首要思路:协作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司法执法协作,从法院角度看,首先有一个自我定位的问题。王旭光说,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与行政机关,在与同样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协作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你是谁,可以做什么,应当怎么做”。“这个定位很重要,因为国家机关履职的基本规则是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次是人民法院在环境治理中扮演什么角色问题。王旭光认为首要和基本思路是,把司法执法协作融入国家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王旭光解读,这份文件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定位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我们要按照这份文件来进一步深化司法执法协作。

  记者注意到,就在2020年9月9日,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即强调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这其中法院起什么作用呢?王旭光认为,定位应该是“司法服务和保障”。他进一步解释,这里既有本身的法定职责,也就是发挥审判职能,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好司法服务和保障;也有健全环境司法机制,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完善并落地生根发挥作用的使命。

  事实上,从最高法以往出台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这一定位。记者9月25日从最高法在江苏南京召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6年1月第一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在重庆召开以来,最高法先后出台的3个关于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文件,落脚都是为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键问题:把握好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

  司法与执法协作的关键是什么?在王旭光看来,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要把握好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和行为边界,最核心的问题是“到位不越位”。

  比如,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履行司法监督职责时,既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要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注意把握好司法审查的度。“或者说,要避免以司法裁量权取代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法院对此要有谦抑和审慎的精神。”

  另外,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法院担当作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各类案件的审理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比如,法院要充分关注行政执法阶段证据的直接性和时效性,对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检验、检测、评估报告以及监测数据等,经质证符合证据标准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能否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主导作用,是生态环境司法和执法部门有效协作的一个重要标志。”王旭光说。

  围绕相关部门在发言中关注的证据有效性因素、程序合法性要素等问题,王旭光认为,程序正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调查收集证据还是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和时限等规则进行,同时要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因此,依法审查行政执法证据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是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基本方面,同样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尊重和支持。同时,程序正当也是司法与执法协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规则。

  9月22日湖北省高院组织的座谈会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等8家单位相关负责人悉数到场。大家也纷纷就司法执法协作如何进一步抓好、抓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言献策。

  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吴道喜建议,构建人民法院与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会商协作机制,就涉及水管理事务的重大前置性工作建立专职的协商制度,提升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效能。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国平提出,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化是个难题,环境案件专业性很强,如何发挥专业部门与司法机关各自优势,形成打击合力,下一步还需要具体研究。

  长江航运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张京甫建议,下一阶段长江流域司法执法协作,一要突出“十年禁渔”这个重点;二要突出涉案财物管理这个难点;三要擦亮日常交流协作这个亮点;四要把握环境公益诉讼这个热点。

  协作重点:首先要在理念上达成共识

  对司法执法协作落地生根发挥作用,下一步抓哪些重点,王旭光提出,首先是在理念上要达成共识。具体来说,在环境正义、保护优先、维护权益、严格执法、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上,司法和执法要逐渐融合,要有共识,这样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开展有效合作。

  比如,对发言中有部门提到关于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把握问题。王旭光认为,在环境资源领域适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特别是在长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但刑法的一个基本适用规则是谦抑,不宜将一些行政处罚可以解决的问题轻易入刑。“尤其是在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王旭光认为,需要关注百姓多年来形成的生活习惯与法律规范冲突的协调处理,同时也要实现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统一。在这方面,宣传、引导、教育、感化很重要。“如何运用妥当的执法、司法方式,惩戒违法犯罪,促进知法守法,规范生产生活,形成全社会依法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共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们要一起共同努力。”

  再有,从宽严相济角度,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修复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何协调适用,这也是需要统筹考量的重要因素。

  此外,如何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对接;还有自然资源经济损害与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如何一并索赔的问题,都是需要共同研究和推进的。

  针对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证据标准把握问题、行政执法的证据与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的证据标准如何统一问题,王旭光会上透露,就此问题,正在推动部分省市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试点,首先在生态环境领域就证据的适用达成共识,进而形成数据化的统一证据标准。

  王旭光表示,接下来,法院将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机关一道,依法推进长江流域司法执法协作,共同做好长江大保护这篇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