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北京召开。两会代表委员于会上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提案议案,其中一些与水环保行业密切相关,包括: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锐:建议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污水管网是城乡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和运行情况直接决定着污水收集效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
“污水管网投资费用高、运维管理难、运行问题不宜被发现,一旦出现问题则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特别是输送的工业污水的管网发生渗漏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下水环境并污染土壤,会带来持久而严重的健康危害和巨大环境修复损失。”刘锐告诉记者。
而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锐建议,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污水管网建设运营现状复杂,资产权属不一
据了解,《条例》自2014年开始实施,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但多年来,污水管网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同时对管网管理维护的需求也较为迫切。
刘锐指出:“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污水管网管理相对滞后。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在很多地方发现了排水管网雨污混流、错接混接漏接、 破损渗漏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逢雨便黑’的现象,严重污染了水环境,破坏了水生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污水管网监管责任未落实。污水管网建设运营现状复杂,资产权属不一,监管和养护维修涉及多个部门,收集输送污水的公共管道区域存在管理盲区或多个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交错,加上缺少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统筹指导,导致管网监管养护责任落实困难。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污水管道越建越多,老化和破损问题加剧,需要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一些地区自发开展了污水管网问题排查和整改,但由于缺少长远规划和法律保障,未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管网维护管理机制,并缺少长效资金支持,不能从根本上长远解决管网问题带来的环境风险。
此外,管网基础资料不全,信息化管理未及时跟进也是一大原因。“掌握并及时更新污水管网分布、设计建设参数以及运行维护情况,是管网管理的基础,对于各条线开展管网监管与养护维修、新增管线设计、管网运行优化、管网应急调控等具有重要意义。”刘锐指出,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主管部门对污水管网工程资料掌握不全、掌握内容与实际不符、或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即便是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工业园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多不掌握地下工业污水管网的信息,未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维修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快管网基础资料的收集,并加快污水管网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污水管网信息及时更新、多方共享、指导科学决策。
建议《条例》修改这些内容
为强化对污水管网的规划与维修养护要求,刘锐建议,《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七条第二段,增加对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维修的要求,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管网建设与维修养护、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工业占比大、管网老旧的地区,应编制污水管网建设与维修养护专项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同时,为促使地方政府将污水管网的巡查、养护、维修列入法定工作内容并提供资金保障。刘锐建议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十三条之后增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巡查、养护、维修,形成定期排查、定期养护、及时维修的周期性管网维护管理机制,并提供长效资金保障。”
同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十五条增加污水管网竣工图备案要求,改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管网竣工图应准确完整,且格式上满足政府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三章“排水”原文第二十二条之后增加第二十三条,对污水管网信息化管理予以规定。增加内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水管网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并将信息共享给相关管理部门和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加强对污水管网和排水户的管理,提高管网问题识别能力和水质水量调控能力”。
刘锐指出,原文第十七条虽然提到了“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但主要是针对雨水管道,为“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所用。污水管网和排水户的信息化建设要求与雨水管网有所不同,另外服务用户涉及到住建、环保、园区、镇街道、运营单位等多方面,信息共享更有利于污水管网的统筹管理,所以建议单独增加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管网的监督检查应该定期化,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要求整改。”刘锐指出,“设施维护与保护”原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问题时要推动限期整改”。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民建湖南省委会主委赖明勇:建议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及修复力度
城市排水管网被称为“城市血管”,排水管网管道的质量,体现一座城市的良心。如何避免“城市看海”,防治水体“返黑返臭”,因不科学规划导致排水管道频繁“开膛破肚”?赖明勇建议,尽快提高排水管网改造修复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投入力度,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以加大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和修复力度为抓手,加快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城市污水收集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开展排水管网病害检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和病害修复。大力推广低碳环保的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技术,降低对环境及交通的影响,有效解决城市道路“开膛破肚”问题,减少施工对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减轻对城市交通的影响,降低对城市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探索“建管一体”的排水管网治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职责,建立权责一体、规建管养一体的管理模式。积极引入民营资本,提高排水系统建设、治理及运维能力。积极整合民营企业的技术、体制等优势和国有企业的资金、资源等优势,推动排水领域国资民企的合作共赢。
全国人大代表、中冶生态环保集团总工程师、中冶生态环保技术研究院院长程寒飞:对污泥处置实际效果及风险全面评估,防止污染物固气水三相间转移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中明确,“十四五”期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90%以上,新增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两万吨湿污泥/日,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
程寒飞指出,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而言,污泥处理处置不及时、不科学,甚至缺乏有效的污泥最终去向,导致污泥在系统内过度堆积和二次污染环境的风险。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到2.2亿吨/天,每年产生的80%含水率的湿污泥超过6000万吨,随着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的进一步提升和排水管道清淤的通沟污泥产生,预计到2025年我国污泥年量将突破1亿吨,污泥处理处置成为阻碍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短板现象凸显。
“围绕能源、资源短缺,全球气候变化等热点问题,国外发达国家从法律层面上把污泥定义为资源物而不是废弃物,通过技术开发和政策扶持鼓励和强化对污泥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程寒飞介绍,目前,针对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有机质含量低、含沙量高的特点,形成了“厌氧消化—土地利用、干化焚烧—灰渣填埋或建材利用、好氧发酵—土地利用、深度脱水—应急填埋”等四种稳定化处理与安全处置的技术路线,但对污泥处理处置普遍存在目标不明确、效果评估不系统、行业政策分歧等情况,污泥稳定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较低,甚至存在污染物在固气水三相间转移及空间转移现象。
为此,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程寒飞提出如下建议:
01开展污泥处理处置效果评估
国家层面组织力量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专项调研,对污泥处理处置实际效果、存在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优选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制定负面清单,防止污泥协同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物在气相、固相(渣)之间的转移。合理研究污泥资源化的有效去向,打破行业壁垒,制定污泥资源化利用国家标准,以标准倒逼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有碍污泥资源化的相关工业废水不得进入),同时也借机以污泥中特征因子开展污染源溯源工作,有效促进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高质量运行。各级环保督查和检查,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督查和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作为必查和重点事项。
02制定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
各地政府应制定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详细调查污泥存量,准确预测污泥增量,对其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污泥进行系统布局,合理规划位置、规模,明确污泥最终去向,污泥处理处置具体要求等。实现中长期规划与近期风险化解相衔接,开展污泥专项行动,有效处置存量污泥,减小环境污染风险。
03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污泥资源化利用工作
基于环境风险化解、能源与资源利用、碳减排贡献等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和运行费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其生态价值进行相应补贴和有关产业进行税收优惠,将污泥合理处理处置工作纳入生态城市、资源综合利用城市评选的内容。各地政府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纳入年度预算,进行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