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管网泄漏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191天前 | 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城镇污水管网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应当开展哪些具体工作?本文不但说明了在遇到相应问题时执法人员应当开展的工作内容,还说明了开展工作的步骤;不但说明了相应违法情形适用的法律,还说明了找到“适用”法律条文的方法。


有执法人员问:辖区内的城镇污水管网长期泄漏,并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一、确定污水管网中泄漏的污染物的性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七条规定,“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包括: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从城镇污水管网中泄漏出的污染物显然是液态废物,且不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七条规定的“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执法人员应当将其认定为“固体废物”,也应当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寻找适用的法律条文。


二、确定违法情形和适用法律


因为案情介绍中存在“泄漏”一词,因此可以通过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查找“泄漏”一词所在的法条。通过查找发现,只有第九十条第四款“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中存在“泄漏”二字,但该条显然并不符合本案中的情形。


再查找与“泄漏”意思相近的“渗漏”一词。通过查找发现,第二十条第一款作了如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与之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执法人员显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继续查找违法情形和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中有“造成明显的环境污染”的描述,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中查找“污染事故”一词所在的法律条文。


通过查找发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污染事故”进行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如果污水渗漏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显然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一个违法情形还是两个违法情形


如果违法行为人不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而且还“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那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一个还是两个呢?


因为“渗漏”是一种“环境污染”,“环境污染事故”也是一种“环境污染”,因此可以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法律规定视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中选择一个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五、行政机关还需开展哪些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除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还规定了“磋商”和“诉讼”的义务。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管网中污水泄漏造成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接受有关人民政府的指定,启动赔偿磋商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