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我国将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办法中水价构成、分类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水价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简化水价分类方式,明确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同时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修订后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人工费、修理费等主要参数取值作出具体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实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管理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修订后的两个办法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强调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督促供水方核减成本,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这位负责人说。